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裁决。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其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五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四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
公告应当张贴或登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或当地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上。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仲裁庭进行。需要开展巡回公开审理的,可选择适当场所进行。
第七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仲裁庭公开查明的事实和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需举证的事实、仲裁庭要求限期补充的证据或当事人同意相互书面质证的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仲裁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可当庭认定。
第八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除外。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旁听的公民,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并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
第九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采访的新闻记者应至少在开庭前2日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准许采访的有关证明,在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庭,并按规定接受仲裁工作人员的检查,遵守仲裁庭纪律。
第十二条 采访的新闻记者对公开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仲裁委员会亦应认真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以促进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