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15:16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仲裁工作系新开办的业务如在执行中经费确有困难,请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该部门公用经费时适当考虑这一情况,予以解决。
附: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五元鉴证费由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每年按劳动合同鉴证费总额的1%上交劳动部。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五、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六、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七、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八、败诉方当事人是单位的仲裁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九、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十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十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十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费、宣传教育费等。
  十四、本暂行办法下达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不作调整本暂行办法下达后,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一切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六、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
  十七、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十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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