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11:5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劳动部发[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在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有选择地引进少量国外有影响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对一些重要的职业(工种)实现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的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和科学的专业认证出现了盲目引进和管理无序的情况。为切实做好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在我国境内的考试和发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和注册,其中通用性强、技术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职业需要重点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和活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机构合作,不得单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

  三、中外合作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四、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工作的中外机构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引进工作,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提出申请在行业部门范围内开展职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引进工作,应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跨地区和跨部门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引进工作,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须提供中外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外方经公证的法人资信证明,以及该国或国际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样本、证书等级规定和职业标准等文件并填报《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手续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后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和注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和注册后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其考试和发证活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受理申请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引进工作的情况实行抽查和定期核查。

  六、经审批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等同于我国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公布通过审核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的名单未经审核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不得开展此类活动,其证书不能作为上岗和就业的依据。

  七、在本通知颁发以前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应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补办资格审核和注册手续。截止日期为1999年6月30日。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下设的国际职业证书协调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受理各地和各行业上报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手续负责组织专家和咨询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论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论证报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九、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受理和审核申请手续,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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