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入读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11:11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湘人社发〔2011〕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

  为切实提高广大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对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我省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为导向,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主要依托全省各技工院校,有计划地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不断提高城乡新生劳动力技能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

  二、实施范围

  (一)培训对象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未继续升学的、15—25岁、入读省内技工院校进行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二)培训机构范围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复、实现了正常招生的技工院校,均可招收我省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本地技工院校办学情况进行考察核实。

  三、补贴标准

  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入读技工院校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四、培训要求

  各技工院校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中、高级职业资格标准认真做好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要以市场需求开设专业和课程制定详细的教学方案,确定培训教材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不得少于50%要切实抓好培训质量,使参加培训的学生能真正掌握一技之长并实现非农就业。

  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期满后各技工院校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本着学员自愿的原则,可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满的学员转为学制性学生其参加培训的时间应合并计算为本人在校学习年限。对考试合格的学生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各技工院校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生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工作。

  五、补贴资金申请

  (一)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选择省内符合条件的任一技工院校培训,入学时向所在学校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按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减免学杂费。

  (二)各技工院校要在当年9月下旬完成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学员的新生注册工作并于次年5月下旬将《湖南技工院校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表》、《湖南省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学员名册》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杂费收据复印件上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实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专项下达办法。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各技工院校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后应派专人到各技工院校考核确认学生情况,核定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政策的学生名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8月上旬将有关资料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各市州上报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和鉴定补贴相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市州财政部门再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技工院校。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当年职能技能培训计划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技工院校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指导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质量。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各技工院校未按要求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培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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