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5 11:01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经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每人享受300元至1000元标准的补贴。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

  (二)职业技能鉴定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补贴。

  (三)职业介绍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享受相应标准的补贴。按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分别给予50元、80元的补贴。

  符合享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职业介绍补贴;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职业介绍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三条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定点机构认定

  第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定点机构由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向社会公布。

  (一)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按《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从全省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认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定点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六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市县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享受职业介绍服务。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由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学员参加。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按规定补贴标准减免培训鉴定对象的培训费、鉴定费职业介绍机构免收登记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费、介绍推荐服务费。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证书的学员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机构分别根据初次鉴定合格和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人数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5、录有上述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湖南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人员名册;

  2、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5、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名单定期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每季末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大规模招收录用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资金或拒绝为帮扶对象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补贴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分别按季、半年度、年度报送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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