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5 14:52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航务管理收费包括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含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内河船舶登记费;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运输客(货)路单、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

  (八)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

  (十)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十三)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登记费。

  第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适当安排。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第五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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