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家相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要求,现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劳动保障厅
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二、省发改委
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三、省教育厅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四、省监察厅
加强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省民政厅
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六、省财政厅
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七、省建设厅
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八、省农业厅
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九、省商务厅
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贸易政策,对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十一、省国资委
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十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做好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省工商局
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四、省物价局
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及时公布收费减免项目,明确减免标准。开展对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十五、省统计局
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十六、省编办
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继续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十七、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组织青年、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青年、妇女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八、其他部门
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