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5 14:5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省政府确定的湖南西部地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4、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见省财政厅等单位湘财社〔2004〕35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三周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申请审核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参照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账损失补助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各市州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州政府出资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八条 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5、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如上: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以上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可结合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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