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22128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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