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复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5-06-18 11:54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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