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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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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八)科学技术普及。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
财政性科技资金使用单位;抽查比例5% |
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使用监督检查 |
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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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抽查比例5% |
科技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区科技局、区市监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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