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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严格实行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16 09:12 信息来源:资纪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资阳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了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医院院长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组建以医务科、保卫科为主体的医疗安全和医患纠纷处置专门队伍,并向社会公示相关内容:医患纠纷处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姓名;医患纠纷投诉电话;医患纠纷处置程序。
  二是规范报告和处置程序。各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助、医患纠纷处置可能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时,院长、分管院长要紧急报告卫生局分管局长、包片局长、局长,其他医疗安全和医患纠纷处置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区卫生局医政股报告。所有发生赔偿的医患纠纷(包括收费问题退款的),不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赔偿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尽快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讨论、明晰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卫生局。
  三是明确处置原则。坚持主动告知,依法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和谐稳定,沉着冷静;坚持依靠政府,依法维权。 
  四是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将医疗事故鉴定为四个级别,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医疗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降级、记大过、警告等处分;对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分。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酿成重大医患纠纷,造成重大赔偿者,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造成医疗事故或重大差错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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