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时发现,在某卫生院中医馆给患者进行治疗的纯艾条,其标签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但在其说明书上标识了“适应范围:肩周炎、腰肌劳损、椎间突出、胃脘疼痛、咳嗽、面瘫、痛经、不孕不育等;产品性能:温经通络、益气活血、祛寒止痛、升阳举陷、活血散瘀、培补元阳、预防疾病、健脾养胃、疗痹祛邪”等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这是一起典型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 。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责令该卫生院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