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降价打折销售是经营者惯用的促销手段,但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也随之出现。日前,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益阳市资阳区商业步行街服装经营户周某、曹某和黎某,因服装换季降价促销,在开具给消费者的销售单据上均印制有“降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之类的提示语。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周某、曹某和黎某以事先已告知消费者降价处理商品不予退换货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质量保证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该分局依法责令周某、曹某和黎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工商部门表示,“降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商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目的是为了免除自身对降价处理商品应当依法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修理、更换、退货等法律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品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并无关系。如果商家售出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商家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法律责任,并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