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换届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因履职不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一、对本地区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制定的工作方案不实、组织实施不力,督促检查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换届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的宣传发动、纪律教育、思想引导和换届风气监督等工作,导致出现严重违反换届纪律问题,影响换届工作顺利推进的;
三、在换届中违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和章程规定,不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以个人意见代替或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对发现的违反纪律、风气不正等情况和线索,不果断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或者对应当发现的情况和线索没有及时发现,导致严重影响换届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换届期间出现破坏大会选举、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上访等影响换届工作正常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