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肖某、余某、龚某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该案的审结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决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三被告人在未经湖南口味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分工合作实施制假售假行为。余某负责采购槟榔籽原料,龚某艳提供湖南省湘阴县的生产场地并雇佣工人进行加工生产,肖某则负责采购假冒“口味王”“和成天下”商标包装袋并通过淘宝网店“湘佳缘槟榔批发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8月案发,该团伙共销售假冒槟榔近七万包、散籽九万余颗,销售金额高达122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此案的审结是资阳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的重要成果。下一步,资阳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