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决定在2025年春节前后特殊时段,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科学研判,2025年春节前后,我市气象条件十分不利,大气污染扩散条件差,本地污染易累积,叠加北方向传输污染,极易形成重污染天气。根据形势与需要,我市将在农历除夕、春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等级预警。届时,资阳区行政区域内,将实施烟花爆竹全区域、限时段禁放。请相关责任单位和属地提前抓好宣传引导,并谋划部署好相关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则上停止办理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方可实施。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门店。
四、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要严格按照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要求落实各项禁放措施。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关键时间节点现场管控。农历除夕、春节期间,将按照“市级统筹参与、属地管控为主、部门地方联动、城乡一体推进”的原则,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烟花爆竹禁放现场管控。
六、全区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12319。
益阳市资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