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与回报,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1】
2003年8月18日,被告人程某通过抽逃出资的方式成立了空壳公司——桐X公司(以下简称宏X公司)。在经营宏X公司期间,被告人程某拖欠了巨额债务。被告人程某采用高价购进、低价销售的方法经营汽车,陆续套取现金用于归还欠款,以应对债权人的催讨。随着“高进低出”销售方式的累积,被告人程某的到期债务不断增多。被告人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俞某虚构经营汽车需要周转资金的理由,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先后向29人骗取人民币共计306.46万元。其中,被告人程某指使被告人俞某骗取人民币共计220.46万元。
【判决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单独或指使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人员骗取巨额集资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程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尚不属于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俞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某、俞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核准原判。
【案件评析】
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集资诈骗犯罪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以及金融机构防范能力的提高,针对强势群体的金融犯罪势必减少,而针对防范意识能力相对薄弱的公民个人的犯罪在逐渐增多,这种此消彼长的严峻现实迫切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罪的形式表现为股权式集资与债权式集资。
【案例2】
2015年以来,韩某强(另案处理)经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发展,在烟台开发区成立烟台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宣传单、召开宣传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POS机加盟项目以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定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回报,以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POS机加盟合同,吸收宋某孟等157人存款共计28749381元,造成损失14501365.22元。被告人孙某刚加入公司以来,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吸收陈某等16人存款共计1782643元,造成损失共计1583669元,案发后,孙某刚已退缴其提成40000元。
【判决结果】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刚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有犯罪记录,可从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被告人孙某刚应与共同犯罪人承担共同清退的责任。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刚连带退赔陈某等1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583669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53034.4元用于按比例退赔(详见退赔清单)。
【案件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成为了集资诈骗罪的兜底性罪名,它是非暴力性的金融犯罪,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投资者)关心的是自己被骗的钱是否能够被追回来以及何时能够被追回,其诉求主要在于经济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有上述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
1、许诺高额回报:这是非法集资的第一大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后秘密转移资金等,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年回报率超过6%,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
2、编造虚假项目:这是非法集资的第二大手段。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打着相应国家政策等旗号,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等为幌子,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虚假宣传造势:这是非法集资的第三大手段。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经常采取聘请经济学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的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甚至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关系、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造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政策”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回报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产品推介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赠送面米油等小礼品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赢得参与人的信任。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会有可观的收入,还会把自己的钱像滚雪球一样源源不断地投入进去。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防范非法集资】
“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守住我们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