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7 16:56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用征收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政府。

二、制定过程

由区司法局起草,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公布,由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在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未建立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在本部门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通过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2.强化事前公开。司法局要利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依据、理由、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文书,要适用省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省里没有制定的适用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报备的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导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三个方面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取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执法任务较重、办案数量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每人1台的标准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任务以及音像记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配备。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制定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财政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规定采购和建设。

4.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用光盘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5.发挥记录作用。要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记录信息调阅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司法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协调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3.明确审核范围。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明确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益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适用于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2.推进信息共享。利用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要积极研究开发并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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