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8 17:20 信息来源:资阳区国资公司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指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区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区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益阳市资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了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资产出租、资产损失核销、担保管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条例与相关要求。

五、国有资产监督及法律责任

《益阳市资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以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同步进行。日常监督中,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纪委书记(纪检员),专职从事监督执纪问责;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企业整个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计监督中,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属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开展审计监督;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同时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益阳市资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对监管机构、有关部门、产权代表(或股东代表)、董事、区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附则

区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区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制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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